国际投资如何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国际投资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比较常用的划分标准有四种: 1.按照投资者的主体分,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国际B类(私人)投资;
2.按照投资的领域分,可分为产业投资和金融投资;
3.按照是否涉及所有权变动,分为新设投资和并购投资;
4.按照是否涉及跨国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跨境投资和境内投资。 我们一般会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来区分其投资的属性,但这样分类并不适用于国际投资。因为部分投资行为(如并购)可能出现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任何时期,而一些融资行为(如ABS、融资租赁)可能只在企业成长期才会出现。有些投资即使不涉及所有权变更,却会改变企业经营控制权,比如境外上市。因此这种依据投资行为的分类方法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需求。
我们通常更关注的是投资者和投资者所在国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会直接决定交易能否达成以及如何达成。如果投资者来自东道国(以下简称“D国”)的投资管制较宽松,而投资者是受东道国政府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那么双方就可能达成一笔交易;但如果投资者来自A国,而A国与 D国之间没有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则这笔交易很可能无法实现——即便A国与C国有BIT,这笔交易一样可能谈不成,因为这可能会让C国认为A国的意图在于绕开其对D国的投资限制。可见,国际投资中各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因素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最合适的国际投资分类方法是:将投资按其背后驱动因素进行分类。具体而言,可将投资分为政策导向型和投资便利化型两种类型。前者是指由于政策原因而进行的跨国资源调配,后者则是为了获得投资便利而进行的跨国资源整合。
政策导向型投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政策指导意义,二是对实现政策的可行性产生影响。前者包括政府鼓励或禁止投资的领域、限制外资规模及技术的领域等;后者包括因投资者身份(国有/民营)而导致投资受阻的地区,及因行业集中度高、市场份额有限而无法进入的领域等。
投资便利化型投资同样受到两国政策影响,但是这一类的政策导向并没有那么明确,而且往往对贸易流量也有一定要求。典型的例子就是外资采购本地商品/服务以创造就业。这类投资需要同时考虑贸易流动政策和投资政策,相对而言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