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如何生存?
1.别以为有钱人就为所欲为 2014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系某外资汽车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一名销售代表。原告诉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库存车辆开出厂区,并谎称该批车辆已经售出。事后,经原告核实,发现仍有9辆库存车“不翼而飞”。为此,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被告擅自将9辆轿车非法转让并占有使用的事实。虽然被告辩解称其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买受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不是谁都可以叫“李刚” 2015年7月6日,北京三中院对一起重名事件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中,因李刚被另一李刚起诉,要求返还其借款、给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近28万元。然而,这个“李刚”并非大家所熟悉的电视剧《非诚勿扰》里“李刚”的扮演者葛优。而是另有一位名叫李刚的普通市民。因为姓李且名字中有刚字,所以惹上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由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依据生效裁判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受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