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代言费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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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取得体育运动奖金、体育彩票奖金而形成的法定应纳税额低于6万元的,税务机关有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不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应缴税额1-5倍的罚款。 运动员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各类津贴、补贴应当按时交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退役运动员实施“凡征必免”的政策。也就是说,所有符合免予征税条件的运动员,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均被免征。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免税对象是仅限于“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那么,到底哪些人能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呢?根据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下列三项情形之一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不复存在,即需要补缴之前的税款: (一)取得教练资格并从事教练员相关工作的;

(二)取得裁判员资格并从事裁判员等相关工作或从事竞技体育非训练、非竞赛工作(包括执教)的;

(三)除退役运动员本人外,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给退役运动员的培训、伙食补助费和工资按规定扣除的费用等,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在上述文件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则应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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