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门口黄牛犯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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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违背公平贸易原则,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下列交易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促进政府采购目标实现所实施的行政指导或者行政命令;(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其他干预市场运行、指导资源配置的行为。”

“其他干预市场运行、指导资源配置的行为”主要是指政府对其拥有的特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的直接配置或间接配置。这些做法虽然也涉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其本质是行政机关基于公法的职责而实施的管理措施,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民事交易。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极为多样,主要包括: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直接参与的市场交易、政府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以及政府对于市场的价格管制等。 具体到演唱会门票问题上,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授权经营机构,有权制定面向公众的经营策略(如限量出售、摇号等),也有权决定由哪个市场主体来经营(如指定某公司销售)。虽然从效果上看,上述策略类似于价格限制,但它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当然,如果政府采用不当的策略,导致消费者支付过高的费用购买演唱会门票,消费者因此受有损失时,另一法律关系即产生,消费者可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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