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厨房归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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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房主为出租房配备有炉灶、煤气、热水器或其它烹饪餐饮设施,承租人可以使用这些设施烹饪制作餐饮,但在有些情况下,出租房的水、电等条件不具备,房主不能提供炉灶等烹饪设施,双方往往就租赁房屋内是否可以使用明火做饭产生纠纷。为了防止今后出现纠纷,如果承租人承租房屋后为了方便生活,想自己做饭,建议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专门就有关做饭问题明确约定。

一般而言,如出租房屋没有配备烹饪、餐饮设施,房主也同意承租人在承租房屋的厨房内做饭,双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租金不包含餐饮费用,承租人饭费自负;承租人做饭,应保证厨房卫生清洁,因做饭问题造成的厨房及其他地方的不洁应由承租人自行或雇人清理等。

房主同意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做饭,一般应承担水、电、煤气等费用,双方可以将该笔费用约定在租金内一并支付,或将水、电、煤气等费用约定由房主每月或每季据实支付。

承租人做饭应妥善处理,使用烹饪餐饮设施应注意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房主配备的电气化烹饪、餐饮设施,应确保性能有效,安全可靠。

承租人做饭的,一般应限于承租房屋内的厨房等合适场所,如厨房在房屋公用部位,应注意不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避免因做气味或声音影响到他人日常起居生活,引起纠纷。除双方明确约定或出租房屋原有设备外,承租人不得在不适宜烹饪的卧室、起居室或其它部位安装用于做饭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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