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贷款罚款哪个优先?
在税收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存在既不缴纳税款,同时又不清缴罚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常常在制作执行文书时将二者一并确定,在组织强制执行也常常是一并执行。这种情况本身并不存在问题。问题的提出是,由于这两种款项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区别,因此二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存在矛盾。
对于欠缴税款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但是,当事人同时存在的不予清缴罚款的违法情况,目前尚无赋予税务机关特别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常常存在二者冲突的情况。对此,我们认为,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别规定,赋予了税收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效能,对于这一权利,税务机关可以当然行使,但前提必须是“欠缴税款”。也就是说,只有欠缴税款情形下,该部分的税款才属于有税收特别优先权的税款,对于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缴付的税款,由于税务机关已经实际收取,因此这一部分缴付的款项不能再视为“欠缴税款”,也就不再具备特别优先的法律地位。在两种款项既未清缴、又未特别约定偿还部分是税款还是罚款的情况下,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债权,二者不能当然混同,应当本着保护纳税人利益的原则,在两种款项一并扣缴的情形下,将所扣缴的款项优先抵缴罚款,对剩余部分抵缴欠缴税款。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应当予以把握。此外,为了避免在操作中因此类问题产生矛盾,税务机关在制作执行文书时,应当明确要求纳税人先缴纳税款,税款缴清后再缴纳罚款,并告之当事人不按此顺序清缴款项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有利于减少实践中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