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阳台属于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二)能够独立使用;(三)经批准建造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楼上的阁楼若经批准建造并且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否则为开发商所有。
另外,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天线、水泵房、消防设备室等设施及其使用的场地和区域,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对顶楼露台是否应当属于共有部分,我国目前的司法案例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部分系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部分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应明确“共有”的意思就是“大家共同拥有”。只要某项财产被确认为“共有部分”,那么该项财产就必然属于“大家共同所有”。
其次,我认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因此我认为主张露台归开发商所有的业主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露台在建造时并不属业主所有。而主张露台属于业主共有的业主只需提供证据证明露台属于公共部位即可。鉴于大多数小区都是通过商品房买卖的形式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故开发商实际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因为其已经完成了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并取得了相应的竣工资料,这些都能证明屋顶平台属业主共有。最后,如果开发商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露台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则自然可以认定该露天的屋顶平台归开发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