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有几个局长?
这个我知道,正好最近在看1876-1908年间英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无意中发现了涉及铁路的四个议案(其实还有几个但都不有关紧要的),其中两个是关于中国铁路公司的,由此了解到一些关于中国铁路早期发展的情况以及当时中国政治的运作和西方列强的态度。 首先,1899年3月24日,英帝试图以帮助修筑滇缅铁路为条件迫使清政府允许其在云南开发矿产,当然,这条铁路最终并未修成。
1900年10月29日,英、美、德、法四国领事照会外交部,提出拟议中的铁路公司须遵守的三项原则:①清廷绝对拥有控制铁路的最高权力;②任何外国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拥有铁路股份;③保证借款的偿还并规定详细的办法。 1905年1月12日清廷与英国公使朱尔典签订《续订中英滇缅界务矿产条例》,除重申中缅边界及矿产归属仍归中国外,还额外承认了英国享有在“未定之边界”内勘测采伐的权利——这实际上为英缅殖民者后来的越界开采提供了法理依据。
作为交换,英国允诺不再支持义和团,配合清廷镇压革命党,同时撤销治外法权及其他特权(但并未兑现所有承诺)。 而早在1904年的《奉天交涉使梁诚奏》中就提到:“查各国所恃以为扰我者,惟恃商约之中,有领事裁判权之条款耳。今新约业经废除,此项特权,自应与领事裁判权一并取消。” 也就是说,在义和团运动后不久,清末修律已经将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入计划,并在十年后成功废除。不过,关于“废约”“拒约”的历史争议一直存在,需要进一步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