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多少必须招标?
2018年招标投标法即将修订,关于修改建议,我们之前发过文章《》,这里不再赘述。 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是:严格限制必须招标的范围,即对必须招标范围进行了大幅压缩。
现行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有八种情形,分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这八种情形中,前四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后四种属于酌定的政策性规定。
此次修法的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法定的四项强制性规定,将酌定性的四项规定纳入总则“适用范围”或者“定义”中进行规范。
也就是说,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且达到一定规模标准,可能因为投标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是破坏公平交易环境的,才属于必须招投标,否则就是可招可不招投标。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判断是否属于“应当招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什么是规模标准呢?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规模标准是指: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平整;
(二)货物采购(不包括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包括购买设备、材料、产品和物资等;
(三)服务项目,包括从事交通、水利、能源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所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施工;
根据目前各地制定的招标投标办法,在紧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时,不论金额大小都实行招标制度。这些项目属于强制招投标范畴。 关于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房屋建筑建设的范围,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仅指抢险救灾急需的临时房屋建筑,也有的包括新建教学楼等临时房屋建筑。
总之,如果是不属于上述情形,则不属于必须要招投标的法律范畴了。 那么,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其范围究竟该如何界定才能做到清晰明了、执行统一呢? 2013年的招投标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值得借鉴。
第一:必须是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二:施工项目总投资额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招标范围为工程项目全部,不能为部分标段、分部分项工程。 同时,该解释还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承包人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独立法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是在非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如承包人因主体资格欠缺导致合同无效而被追究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并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