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股份数量如何确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以下简称“创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在创业板申请上市的企业,需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为正数,且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等条件。
同时,根据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上市实务手册》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有关上市申请文件、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财务资料,相关机构需对此等文件的真伪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拟上市企业申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对文件进行审核,分别出具相关报告,认为有关申请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主体对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缺乏对有关股权代持、表决权差异安排等上市公司特殊表决权安排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中可执行的具体政策依据的理解,同时考虑到拟进入上市程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对于存在特殊表决权安排的企业,如其他股东持有时拥有特股权,该等股东应出具证明其所持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已授权给有限合伙人行使的相关文件(如股东授权委托书、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