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未就业档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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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其户口、档案可迁回原户籍地或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也可托管在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国发﹝2014﹞7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保管、转递、整理、装订等人事代理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就业手续不完备的未派遣到就业地或单位的毕业生,高等学校应将其档案关系保留在学校一年。一年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到有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无报到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社会求职人员办理登记、推荐、就业手续并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毕业一年以上、无就业报到证相关材料的、个人学籍档案未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保管的高校毕业生,要求回生源地就业的,本人须持原毕业学校开出的证明、择业期的毕业生须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须持人事档案和有关证明材料,经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发给就业通知并注明办成补发手续后,方可列入就业计划组织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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