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人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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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活动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贷款人可能发生变化。一般而言,只要贷款当事人按照约定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即使贷款人变更,也不影响其合法性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过,在变更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为第三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当银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原贷款协议中的银行便不再履行贷款人的相应义务,而由第三方继续履行贷款人的相应义务。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债务转让时,债务人对债务转让人(银行)的认可程度也会影响到转让是否生效。例如,如果债务转让未能取得债务人的同意,那么转让行为无效,银行仍须自己向借款人履行贷款义务。除非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国家,国家为了收购低效资产,以债转股的形式对企业实施破产改造,此时,对于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生效。而当银行将贷款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或是支持一项产业发展时,为了加快资金回笼,减小不良资产比例,也会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该产业所对应的国家发改委或其所属投资公司,债权转让同样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生效。

如果是银行将部分贷款债权(多为不良贷款)转让给了新兴的产业投资公司,此时除非有特别的约定,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因为新兴的产业投资公司并非合法的贷款主体,其不能取得原先由银行所享有的对于贷款人的法律地位。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产业投资公司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贷款进行了新的建设,以至于通过债务人所获得的利益大于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益时,那么对于该部分贷款,贷款人为避免法院执行,主动请求法院认定产业投资公司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同时,如果产业投资公司受让贷款后,对贷款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处分,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时,该债务转让对债务人也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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