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扶贫补贴有哪些?
1、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04号)规定,从2000年开始,国家不再安排新的国企亏损;2003年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本金收益收缴及分配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企业上缴国有资本金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补助和各类补贴收入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有企业所获得的各政策性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缴纳税款。
2、增值税政策 对销售自产货物取得全额销售收入外,还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得部分免税。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
二、企业扶贫方式 1.直接投资式 在我国西部地区设立生产型外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外资并购的方式将资金用于当地生产建设。
2 .对外贷款式 由国家统一安排,向经济不发达地区派遣专家,帮助建立企业,由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并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向国外贷款建设。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对象范围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以农业产业化为核心的生态农业类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包括: 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采矿业: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2)以优势资源开发为主的重化工企业,主要包括: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特色轻工纺织业,主要包括: 食品饮料加工制造业:纺织品及针织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代物流企业。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营或委托经营的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