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盘谁通知?
基金的清盘并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一般由以下5种情形导致: 一、基金存续期限届满 这是一般性条款,所有基金都会设定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会进行清算并终结基金合同,这是符合世界银行准则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四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到期后自动清偿;” 二、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的情形 在我国的公募基金领域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不过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这种现象就并不少见了,20个工作日内如果投资者没有进行维权行动,那么就只能按基金公司申请破产进行处理了。 三、基金投资发生巨大损失 根据相关法规条款,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向基金报告投资组合情况。如果出现投资大幅亏损甚至可能触及强制清算事由的情况,那么作为持有人最大的我们首先能够知道。 四、基金投资标的已完全枯竭或价值严重贬损 这里所说的“已完全枯竭或价值严重贬损”并非是指投资项目全部亏损或者全部不存在,而是指剩余资金可用于投资的资产价值已经微乎其微,或者说未来收回的资金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清算事由发生后拒绝启动清算程序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仅需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还需要对投资者负责,因此法定清算事由的发生并不会直接引起基金的强制清算,当管理人负有法定清偿责任时,其会选择通过变更基金运作方式等方式对基金进行清算。 当然,在现实中以上五种原因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究竟由哪一个造成基金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