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投资计入什么科目?
新准则规定,对于股权投资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但不包含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均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具体准则以及相关规定。
所以,判断应当记入哪个科目,关键看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符合哪项业务的定义。 所谓定义,就是这项交易或事项是因为上述业务发生了而导致的必然结果(结果的确立是以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为依据)。 举例说明:
A公司投资B公司,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对B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那么该项经济业务是由于进行证券投资所引起的,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同样,如果A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给C公司经营,约定按10%的收益率计算利息,并且约定在任何时候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C公司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持续亏损达到一定期限),有权将C公司收归自营。则该项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因为出租资产形成的融资租赁关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的依据不同,但是财务报表列示的项目是一致的。即应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