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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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7号),对超华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系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首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基本案情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拾贰及其配偶张丽珍的借款3.98亿元以其他应收款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并未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超华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新能源”)与广东瑞福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公司”)之间往来款的行为。

经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超华新能源作为买方与瑞福公司作为卖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瑞福公司向超华新能源销售光电材料,同时约定了相应的结算方式。上述购销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发生业务往来的期间为2015年至2016年间。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因超华新能源与瑞福公司未约定交货日期和结清货款时间,故双方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先发货、后结算性质,因此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定期进行对账确认。但超华科技公司未按此要求执行,仍继续将相关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被告超华科技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并侵害了原告李锦贤等投资人利益的事实,遂依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判决被告超华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李锦贤等投资损失共计378万余元。

三、律师观点 新《证券法》于2021年4月2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或者有证券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证券投资者权利或者注销证券账户,吊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七)未履行报告或披露义务,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严重损害证券市场公平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其它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发布的首单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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