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房租怎么交?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交纳当月租金及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等有关费用。 乙方应当按时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通知书》。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在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由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钥匙。 承租人拿到房子后,应积极办理入住手续,及时与出租人核对房间内家具、电器等配置情况并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房间内的家具、电器等有缺失或损坏现象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 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给他方使用,承租人有家庭人口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单位,经审核确认后,管理单位可根据新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重新核算租金并调整租金金额。
对于已经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通知书》但尚未签约的申请人,各区政府应督促牵头部门和受理部门及时做好配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有关单位,并协调落实房源。 对于已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正式的发票给缴费人,收费收入通过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