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款资金偿还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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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高利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以贷养贷,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换得短暂还款期限的宽限。实践中,出借人将当金和利息一并支付给借款人,然后借款人将利息返还给出借人。从整个过程来看,利息已经发生了实际支付,因此,当事人仅以借新还旧而主张约定的利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新的借款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则应按照双方的履约情况和主张予以查明。

问题:利息如何确定和支付?

解答:利息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双方在借期内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但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已支付的利息概不退还,未支付的可以不支付;超过36%的,已支付的可以要求退还,未支付的可以不支付。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区别对待:1、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2、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3、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问题:借条如何写?

解答:借据应当包含双方的个人详细信息、借款的用途、数额、时间、利息等必要条款。当然,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同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索。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形下,则视为无利息;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款时间的,则可以随时索还,而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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