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属于谁的?
一般所称的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有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通常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实践中,这类子女主要包括:男女非法同居或通奸所生的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在既未形成收养关系又无抚养教育事实情况下所生的子女等。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方法:一是自愿认领。即由生父自愿承担认领非婚生子女并经母、子(女)同意和确认的一种行为。二是强制认领。又称推定认领。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某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并强制其承担认领非婚生子女义务的行为。
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纠纷,一般可作如下解决:
1、对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程序和办法,可依照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即由生父、生母、子(女)协商一致后,到生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登记。
2、对于双方当事人对某人是否为非婚生子女生父有争议,当事人又不愿意协商解决,可申请人民法院确定该子女的生父。对此可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有关婚姻案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申请人只需就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一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生父。如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可比照离婚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3、对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案件,原则上生母、生父及子(女)都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未成年子女己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确定由谁抚养,并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4、对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案件,原则上应由生母及其子女承担确认生父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可申请人民法院作法医鉴定或亲子鉴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子女己成年,如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在道德上确有错误,可依照民法通则关于证据和民事活动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规定,根据举证责任优者负担的原则,判令其承担败诉责任,确认对方关于己是或不是某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主张。对于未成年子女应按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处理。
5、对于生父在诉讼过程中确认某非婚生子女是其所生或被判令承担确认生父义务的,如生父母和子女不愿意,可不制作关于生父确认该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判决或调解文书。
6、在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诉讼中,当事人要求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费用的负担和非婚生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和探望权等纠纷的,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