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不得采用哪种形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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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可以采取超额配售的选择权方式发行. 所谓“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又叫“绿鞋机制”,是指上市公司的发行公司在发行股票的同时,有权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在一定时期内暂不上市交易;一旦市场过热,超出预期,发行公司则有权按相同价格向投资者回购尚未发行的股票,此即超额配发股票;若发行后股市不乐观,投资者认购不足,发行公司则可按照原先的定价将股票出售给承销商,承销商再向公众投资者出售,该部分股票称为“绿鞋股票”。目前这一制度主要应用于创业板首发股票中。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含义及目的 2014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创业板首发股票的承销方法做了新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超额配售机制,并允许主板和新股发行沿用这一机制。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超额配售的选择权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超过6000万股的情况下,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利,具体是指主承销商可以请求发行人在发行后的30天内,以事先约定的超募金额每股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向主承销商购入首次公开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发售部分的股份。如果发行人同意行权,主承销商则以自有资金购买这些股票,然后增加其持有股票的数量或将其出售给适格投资者;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则超额发售部分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全部包销。也就是说,主承销商具有行使或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自由裁量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目的在于稳定股价,防止上市后股价出现较大波动。当市场情况较好时,超额发售的部分股票可以留在一级市场而不流入二级市场,以防止新股供给大幅增加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回落的风险;而当市场环境不好,新股供给过剩的时候,承销商可以以低于发行价的股票价格从发行人手中买入股票,然后再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卖给投资者,实现承销盈利。

二、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由于没有设置超额配售这个选项,因此我国的新股发行一般采用全额足额发行的方式,这种发行模式虽然简单方便,但很容易造成新股上市首日就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市场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实行超额配售机制则可以有效地改变这种局面。对于发行人来说,在发行定价的基础上,利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进一步降低新上市公司首日涨跌幅限制,从而提高发行成功率,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IPO过程中所出现的炒新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而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超额配售能够使得新股发行的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需求水平,进而有效遏制庄家和机构的炒作行为。

三、中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状况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和问题,例如新股高发行价、二级市场疯狂炒作等。尽管近年来我国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但是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一方面,目前我国仍采取着传统的全额足额发行模式,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所以也无法对现行的超额配售机制加以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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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答主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而且有点跑题了。 首先,我国的《证券法》中对于“首次公开发行”是这样定义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初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而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发的方式是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网上发行方式再融资的证券发行行为。也就是说它并不属于第一次发行新股的行为而是对已经上市的上市公司再次融资(虽然这种行为在我国也有严格限制)

其次,在A股的IPO审核过程中,我们一般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以及财务真实性进行核查,而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则要求更为严格,需要中介机构对公司的信息发表独立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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