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如何转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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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得随意进行盈余分配,或者采取虚假手段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股东,如将公司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动产以1元或者100元象征性价格进行转让。《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谓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指公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强调的即是公司以法人全部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都用于对债权人的担保,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必须分离,不能混同。这种人格混同主要表现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界限不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为一体,财务账目记录不清甚至不作记载,公司无独立的财务核算,形同公司是股东个人的工具或者说“躯壳”。

因此,实践中常见的股东随意支配使用或者转移公司财产、或者利用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设立担保、或者“公款家用”等行为,均是法律禁止的,债权人若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利用上述行为转移、侵占公司财产,利用人格混同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应履行的责任和债务,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为一体,财务制度不清,实际已不存在独立的公司财产的,将可能被认定为公司人格严重混同,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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