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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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困扰很多父母的问题之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在女方处抚养较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子女的抚养归属,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而言: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生活,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等,孩子跟着母亲有生命安全的危险;(2)子女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比如男方有过失或有重大疾病的,且不适宜和孩子共同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其抚养权的确定原则首先就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其次再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如果双方均条件不错的话就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学历状况、工作稳定性、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但如果一方有其他过错的情况时,则可以酌情考虑给予另一方一定的损害赔偿。

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抚养权的确认要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条件和抚养能力是否适当等问题。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什么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行使探望权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那么如何判断探望权人的行为是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探望的方式和方法是否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探望方式和时间选择的不合适,会给孩子心理上带来负担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当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子女的承受能力以及是否会给子女带来精神方面的影响,而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就可能支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要求。

2、探望权人在探望过程中是否有虐待或者遗弃被探望者的行为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遗弃是指对于应由自身扶养的人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给探望者本身及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3、探望权人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这里的其他不正当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侵害行为,比如因为以前的不愉快而对子女实施殴打等行为,这样的行为同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如何保障探视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定期看望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 但现实生活中,部分监护人往往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理由多冠冕堂皇而又苍白无力: 其一,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拒绝探望;其二,防止对方带坏孩子;其三,怕对方把孩子接走不送回来等等。这些借口显然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不能成为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四、如果对方拒不协助怎么办? 当子女已经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能够独立生存的情况下,探望权已失去意义。因此,当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发生在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间时,可以认为探望权人对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所以此时我们可以援引《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要求负有协助义务的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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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不一。 一般以探望子女是探望权的首要目的,并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出发点考虑,故一般法院都会同意每月或隔月一次的探望; 但考虑到有些未成年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子女在18岁以后还在高中大学阶段等情况的,由于对被探望人的人身安全的影响程度较小,而且也基于尊重未成年人个人意志考虑的,可以允许每年不超过两次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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