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几个月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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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当然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除了以上情形外,还考虑到胎儿、婴儿的生长发育以及母亲的健康考虑,一般是不准许离婚的。 怀孕期间原则上是可以离婚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1、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必须双方自愿且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至于孩子出生之后,如果确实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则不论时间早晚,法律都是会允许离婚的。

对于打算离婚而又正在孕期内的配偶一方,建议暂时不要作出任何可能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行为,否则即便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由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已经存在,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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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怀孕期间,子女在哺乳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时候,人民法院对于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如果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在处理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经过协商,子女随男方生活,也可以。

女方在怀孕或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一般指女方怀孕或分娩、终止妊娠是由于婚后受男方虐待或双方有其他严重矛盾所致等情况。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婴儿一年内可以拒绝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女方虽然在怀孕、分娩婴儿一年内,甚至是在终止妊娠6个月内,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不受《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的限制。 “确有必要”,指男方坚决要求离婚,如果女方继续怀胎或哺乳,将会在精神和肉体上受男方的严重摧残等情况。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旨在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是考虑到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内,身体比较虚弱,如女方在上述时期内被男方强制离婚,身体受到损害,会不利于胎儿和婴儿的成长。所以,法律对此规定特别保护措施,即在此期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女性,利用法律对妇女的保护制度,自己既提出离婚,又在怀胎、分娩和哺乳期内,故意设置纠纷。对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对方当事人亦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是否可以违背对方意志,判决离婚呢?应当说,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虽可提出离婚,也应当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如不离婚对子女、双方将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即应判决离婚,反之应判决不离。但考虑到妇女在此期间,身体比较虚弱,因此,即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方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只要女方在此期间能够谅解对方,放弃离婚,从保护妇女、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休养生息,稳定地渡过哺乳期,从长远着眼,也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内提出离婚请求,调解和好或判决不离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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