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短期亏巨额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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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 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董事或者股东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可以由股东(大)会确定一人或数人组成。因此理论上讲,企业的清算组是可以由股东组成的,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股东作为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债权人提交有关材料。

其次,根据前述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自己参与清算组。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公司能否正常清算,也就是公司是否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工商、税务等资料,如果公司具备这些资料,则一般不能认可债权人的请求;反之,公司若确实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以认可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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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本促销、开展季节性低价是一种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手段,有利于商品的销售,使经营者获得利润。但不得违反不亏本销售的限制。在经营活动中的亏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低于购进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商店出售的商品是1000元进来的,却以800元卖出,这种差价倒挂现象即为亏本。如果把这里所说的成本理解为个别成本,对经营者来说,可能是亏损,在市场上却是价格优势,可能赢得顾客,使销售额增加,扩大市场占有率,造成热销。从整体上看,总体盈利增多,从长远看,也会盈利。这样做有利于商品销售,使经营者获得利润,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正常销售中的经营者亏损销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品。二是销售鲜活商品。三是季节性商品的低价销售。四是为销售盈利的商品而适当亏损销售某一种商品,如为销售新式洗衣机而适当亏损销售老式洗衣机。这种正常销售的适当亏本是允许的。但禁止滥用这种权利。一是不能超过法规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二是不能滥用形式,无限制扩大范围。比如,如果销售新鲜的鸡蛋、苹果等鲜活商品,还按原进价出售,虽有亏损,但微乎其微,可以算是按原进价销售,不属于低价销售。但如果是把进货时每斤2元的猪肉降到1元出售,就会打破价格秩序,造成不正当的竞争,应按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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