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如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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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对民间金融监管主要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对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体制刻不容缓。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一种新的金融组织形式——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融资中介公司已达1万多家,注册资金逾千亿元(人民币),2008年行业交易额已达5.7万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到2011年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498家,注册资本金达602亿元;典当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3095家。民间金融的快速兴起,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血液和动力。 但与此同时,由于对民间金融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也导致了民间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状 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主体一直是各界讨论的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现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原因在于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下,所有金融市场主体都接受同一监管者即银监会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如成立民间金融监管局来负责监管。 还有观点认为,对于民间借贷应当实行监管,但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则不应当予以管制,理由是这两种业态有区别于民间借贷的经营特点,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

虽然以上观点各有侧重,但都认为应加强民问金融的监管。需要指出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数次大规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动中,民间金融均被作为重点整治的对象。如1998年的 “三乱”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治理行动中,涉及民间金融的清理对象包含各种违规设立的各种基金会、小额信贷公司、财务咨询事务所以及典当行等;2001年的“扫黑除恶”行动将打击目标锁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集资类犯罪上;而2003年开始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更是将目光集中到了以“黄赌毒”为手段的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上。可见,民间金融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存在被监管乏力的状态。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有关部门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尤其是2010年以来,国家相关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一系列规章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以及业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二、完善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 目前,关于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立法层面规定较为模糊,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由哪个部门具体承担监管职责。实践中,相关部门都在实际履行着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职责,但各自依据的法规和政策并不一致,导致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必须尽快明确民间金融监管的主体,做到有法可依。

(二)健全监管制度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民间金融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尝试建立一套包括市场准入、行为准则、退出机制及监管问责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体系。但是也应注意到,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管制度仍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市场化运作和监管问责制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使民间金融在法治的状态下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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