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联怎么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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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对股东大会决策并无影响力,故对第一大股东意图亦难以动摇,在第一大股东不愿意代为受让股份的情况下,小股东只能放弃该部分股份,或者直接由法院确认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股东会议记录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基本法律文件之一,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股东内部之间股权转让之合意仍应认可,这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之前提。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签署转让协议时其潜在法律风险,即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给谁、转让价格、数额是否同意?若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一事持有异议,则应审查该异议股东是否在章程中规定了一股一价之交易原则,或在章程中约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若存在该两种情形之一,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股东会会议记录仅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之一,而非全部。

二、股东会会议是否实质正义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效力

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重要的还在于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转让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其转让股权是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也不是绝对排斥股东会会议记录存在瑕疵可能性的认定,所谓瑕疵,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具备其一即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瑕疵包括:(1)股东方不具有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单位合计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该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因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求,致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是该股权属于转让方,如果股权属于第三人所有,转让人没有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该股权转让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无效。(3)转让方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转让股权。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财产权益关系的契约,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应当遵守公司章程。(4)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性条件,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股权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等。在股权转让中,只要符合规定的行为模式和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就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之间就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应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股权当事人虽然以一定的价格将股权转让他人,但可能转让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对价,股权受让人也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损害股东权益的后果,或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能形成契约之债的关系,而上述情况的发生往往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变更或者无效无关。为避免上述问题,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设立自动生效的条件,即当合同当事人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在达到一定条件时自动生效,这些条件往往是当事人股权转让行为目的的具体内容,如受让人取得股权时,转让人为其股权的受让人支付一定的对价,这个对价也许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的总价,它只是一个象征性的对价,以表明受让人取得股权时,转让人亦同意股权转让合同在此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股东会决议被认可时是否一定会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是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其成立与生效须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若股东会会议记录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不一致(如股权转让价格)或者就股权转让协商不成时,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此时,股东会决议仅具有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的证据作用,不发生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

四、代位诉讼转让人同意股权转让是否生效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第三人与转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转让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的股权却未实际转让,此时,第三人可依协议请求转让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若转让人拒不履行,第三人可以转让人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为由,代位行使股东权利,要求转让股份。股权转让不同于其他合同情形,其合同目的并非仅仅财产利益的转移,而是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的股权。故股权转让合同在性质上应属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所附的条件,转让方转让股权给受让人,即为股权转让合同负担了义务。若股转方无故不履行这种转让义务,受让人只能请求法院责令转让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为其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或者相应的新股东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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