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诈骗罪判多少年?
我代理的案件刚刚宣判,我代理的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398万)一案,法院查明事实和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一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我对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骗取金额是否“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价值高达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99万元,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结合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了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后,当事人对我的工作非常肯定,连连称赞!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诈骗罪的量刑轻重呢?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犯罪手段;
二是犯罪后果。 所谓“犯罪手段”,即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方式、方法、步骤。这是定罪的重要情节,直接决定行为的性质。如贷款诈骗中,有通过编造虚假理由骗领信用卡后又透支消费方式实施诈骗的,也有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贷款方式实施诈骗的,还有伪造银行公章办理抵押贷款方式实施诈骗的等等。这些行为方式的采用,直接关系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在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
例如,在本案中,我院认为,被告人在实施贷款诈骗活动中具有以下加重处罚的情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假借非法手段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明知他人将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担保,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所以,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然,判断行为手段的危害程度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衡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诈骗公共财产满二十万元,单位诈骗公财满五十万元,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诈骗公共财产满一百万元,单位诈骗公财满五百万元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条款确定了“数额+情节”的量刑标准,但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考量。
比如,在本案中,我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在量刑时却考虑其不具有减少刑罚量情的情节,故而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可见,能否适用该罪名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情节,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