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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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出生和归化两种途径获得美国国籍。

一、按照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任何人在美国出生,即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即使他的父母不是美国公民也是如此。当然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美国国籍不会授予敌对国家在本国领土上出生的婴儿以及在美国出生的父母为不受美国欢迎或在美临时驻扎的外国人。因为在美国,新生儿的国籍是以出生地为准,即“出生地主义”(JusSolil)。因此,任何孕妇都可以来到美国,生下小孩(这种人被称为“生育游客”birthingtourists)。据估计。每年大约有3万到4万外国人在美国生下婴儿而获得美国国籍。当然,按照美国的另一个规定,在外国出生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美国国籍的人原则上可以获得美国国籍。这种情况下获得的国籍不因随后在外国长期居留而丧失,但是按照1940年的一个案例,如果一个人在成年以前取得了外国国籍,那么其美国国籍就视为被放弃。

如果出生在美国本土上(PuertoRico、VirginIs-lands、关岛等领土),可以取得美国国籍;但若只有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则其子女必须要在18岁前(依亲申请的时限为21岁前)在美国国内至少居住两年才能保留美国国籍,或提出入籍申请。

二、按照归化法取得美国国籍。归化法是外国人在美国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据。在美国历史上,移民与国籍立法问题在建国之初就提上了议事日程。独立战争结束后。邦联议会制定过有关归化问题的条例。1790年3月26日在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召开的第一届联邦国会通过了第一个美国国籍法,即《1790年归化法》。从一开始,美国立法者就着手制定和实施一套完整的外国移民归化美国的法案。它不仅规定了归化条件,而且对居住期限和种族作出明确规定,并允许司法部长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已经取得的归化证书。

18世纪末,美国人口约425万。从1830年到1860的30年中,大约有450万外国人被吸收进美国(相当于美国当时人口的6倍)。其中,绝大部分是在19世纪50年代移民到美国的,从1851年到1855年有320万人,1854年一年的移民就达50万人。这一时期吸收外国移民主要为开发美洲新大陆、改造北美大陆的广大荒原和为国内经济发展提供大量廉价劳动力服务的。

1860年到1870年,美国从每年接收15万到20万外国移民下降到10万左右。70年代后期,外国移民以每年10万的速度增长。到1890年达到15万。在被美国吸收的5000万外国移民中,德国人最多,达1000万,其次是爱尔兰人,意大利和犹太人是第三大集团。在吸收的外国移民中。来自英国各岛国的移民占20%。来自德国、加拿大、波兰、意大利、匈牙利和瑞典的移民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在20世纪初和中叶美国又迎来两次吸收外国移民的高潮。第一次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从1901年到1910年10年间,每年有100万外国移民进入美国,仅1907年就有125万外国移民到美国落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1840年美国人口增加到6290万。仅在1914到1918年,就有140万外国移民进入美国。意大利是这一时期美国移民来的最大来源国。匈牙利和波兰是仅次于意大利的第二和第三大来源国。第二次则是1965年移民法的实施,促使来自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外国移民大量涌入美国。

在20世纪的前10年中,美国又先后颁布了3部国籍法。这些法案对居住期限、种族、性别以及考试资格及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1882年针对中国移民问题。国会通过了排华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在种族上排除国外移民的法律。法案禁止中国劳工登陆美国。国会的这个法案也得到总统的支持。直到1943年美国与中国结成反法西斯同盟,这个条例才被废除。

1952年,美国又制定《移民和国籍法》,这是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一部国籍法。它重新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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