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几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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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处理 1. 购入债券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计利息(溢价或折价) 贷:银行存款等 2. 按期计提应收利息时,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 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 出售债券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债权转让收益(贷方差额,即“卖方-买方”的差额)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税法规定 在税法中,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以债权形式投资的,该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出售债券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定收入;取得债券利息时,先冲减“应收利息”,如有余额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20*×年5月10日,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购得面值为150万元的债券,另支付相关税费3万元。20××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70万元。20XX年7月15日,企业收到当年利息22.5万元。20xx年8月7日,企业将该债券售出,获得价款190万元。

(1)5月10日购买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2)6月30日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22.5 贷:投资收益 22.5 (3)7月15日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22.5 贷:应收利息 22.5

(4)8月7日出售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19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70 ——应计利息 20 同时 借:其他收益 8 贷:信用减值损失 8 三、注意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市场利率或近似市场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或者支出,与应税利率不同时不作调整;

(2)对于企业因收购国债发生的手续费及买卖差价等有关费用,应于发生时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不得冲减国债资金;

(3)企业转让持有的国债,如果该国债是上市国债,则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交易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该项交易发生前的账面价值,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如少于应缴纳的税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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